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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 Canada

加拿大投资环境

经济发展情况

       近年来,加拿大经济增长较为强劲,增速在发达工业国中名列前茅。加拿大以贸易立国,对外贸依赖较大,经济上受美国影响较深。世界经济论坛《2017-2018 年全球竞争力报告》显示,加拿大在全球最具竞争力的137 个国家和地区中,排第14 位。加拿大经济整体基础扎实,金融机构监管严格,受到经济危机冲击较其他OECD 国家更轻,在西方七国集团中率先走出经济危机的影响。

       根据中国外交部网站引用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数据,加拿大2017 年主要经济指标如下:

 表1 加拿大2017 年主要经济指标

项目

数据

国内生产总值(GDP)

18554亿加元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5.03万加元

GDP增长率

3%

收入水平

高收入经合组织国家

失业率

5.70%

       根据加拿大政府网站上提供的信息,从1997 年到2017 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 每年的涨幅均不超过3%。

       截至2018 年6 月30 日,国际评级机构穆迪对加拿大主权信用评级为AAA。

资源储备和基础设施

资源储备

       加拿大地域辽阔,森林和矿产资源丰富。矿产有60 余种,主要有:钾、铀、钨、镉、镍、铅等。原油储量仅次于委内瑞拉和沙特,居世界第三,其中97%以油砂形式存在。已探明的油砂原油储量为1,732 亿桶,占全球探明油砂储量的81%。森林面积4 亿多公顷(居世界第三,仅次于俄罗斯和巴西),产材林面积286 万平方公里,分别占全国领土面积的44%和29%;木材总蓄积量约为190 亿立方米。加拿大领土面积中有89 万平方公里为淡水覆盖,可持续性淡水资源占世界的7%。

基础设施

       加拿大交通运输发达,水、陆、空运输均十分便利,人均交通线占有量居世界前列。2017 年运输业总产值791.6 亿加元,约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4.3%,共提供90.7 万个工作岗位,占全国工作岗位的5%。具体情况如下:

       铁路:总长7.22 万公里,与美国铁路各主要集散中心相连。加拿大有三大铁路公司:主要从事货运的国家铁路公司(CN)、太平洋铁路公司(CP)和从事客运的维亚铁路公司(VIARail)。

       公路:目前全国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总长140.89 万公里。横贯加拿大的高速公路全长约7,821 公里,于1971 年全线通车,从太平洋东岸的维多利亚直到大西洋西岸纽芬兰的圣约翰斯,是全世界最长的国家级高速公路。

       水运:圣劳伦斯运河深水航道全长3,769 公里,是世界最长的运河,船舶通航可从大西洋抵达五大湖水系。加拿大共有25 个大的深水港和650个小港口,最大的港口是温哥华港。

       空运:主要机场包括多伦多、温哥华、卡尔加里和蒙特利尔等国际机场。

       加拿大联邦政府于2013 年预算案中出台新建加拿大计划,计划在2014至2024 年间出资530 亿加元,用于全国各省、地区、市基础设施建设,此为加历史上金额最大、历时最长的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新建加拿大计划主要包括四部分:一是社区改造基金将提供320 亿加元用于道路、公共交通、娱乐设施等城市级基础设施项目;二是新建加拿大基金将提供140 亿加元,其中40 亿加元用于国家级基础设施项目,100 亿加元用于省/地区级基础设施项目;三是公私合营基金将提供12.5 亿加元用于公私合营项目(PPP);四是提供60 亿加元用于现有基础设施项目。以上资金均由联邦财政出资。

       加拿大允许外国投资者参与加拿大基础设施建设,但加拿大政府将优先选择加拿大企业或与加拿大签有双边协定(如自贸协定项下的双边投资协定)国家的企业。

支柱和重点行业

       资源工业、初级制造业、农业和服务业是加拿大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加拿大是传统的资源大国,其自然资源包括矿业、能源业、林业、渔业等。自然资源对GDP 的贡献率保持在13%-15%。货物贸易出口中40%的产品来自资源业。加拿大的高科技产业发达,在核能、水电、通讯、航天、环保、交通、石化、地球物理勘探、生物工程、医学、造纸、客运车辆和小型客机制造等方面拥有先进的技术和设备。

       工业:2017 年加拿大制造业总产值1,817.2 亿加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9.8%,从业人员169.4 万,占全国就业人口的9.4%。建筑业总产值1,253.5亿加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8%,从业人员138.5 万,占全国就业人口的7.7%。

       农牧业:2017 年农、林、渔业总产值274.5 亿加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5%。主要种植小麦、大麦、亚麻、燕麦、油菜籽、玉米、饲料用草等作物。可耕地面积约占国土面积16%,其中已耕地面积约6,800 万公顷,占国土面积7.4%。加拿大渔业发达,75%的渔产品出口,是世界上最大的渔产品出口国。

       服务业:2017 年产值为12,336.8 亿加元,约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66.5%,从业人员1,424.7 万,占当年全国总劳动力的78.8%。

      旅游业:2017 年旅游收入约856 亿加元,接待外国游客约2,085 万人次。主要旅游城市有温哥华、渥太华、多伦多、蒙特利尔、魁北克城等。

投资政策

投资门槛

       《加拿大投资法》鼓励加拿大公民和非加拿大公民对加拿大投资。根据《加拿大投资法》成立的加拿大投资局是外交国际贸易部的下设机构,负责审核所有涉外投资方案。遗产部负责审核文化领域的投资。任何一项外国投资都需要向政府备案或者通过政府的审核。政府审核的标准比较复杂,但主要取决于投资项目及其金额。

       除在文化遗产所在区域设立新公司外,通常情况下,在加拿大新设立公司不需要进行审批,只需向管理当局上报备案即可。

       在外资收购加拿大企业的情况下,对于收购金额等于或超过500 万加元的直接收购、金额等于或超过5,000 万加元的间接收购以及在整个交易中加拿大资产超过交易总资产价值50%且加拿大资产的价值等于或超过500万加元的间接收购,均需要加拿大投资局进行审核。

       从2017 年6 月22 日起,对于WTO 成员国的私人投资者,直接收购的审核门槛为10 亿加元(2021 年1 月1 日起政府会视经济发展情况每年对该金额进行调整),对于WTO 成员国的国有企业,2017 年直接收购的审核门槛为3.79 亿加元。WTO 成员国投资者进行文化领域外的间接收购不需要进行审核,但需履行备案手续。

       外资进入受限制行业需要进行审核。例如,对于外商投资于文化遗产相关项目需进行审核的金额门槛低于一般项目,外商投资于书籍出版和发行行业及电影发行行业被严格控制,油砂行业仅在极端特殊情况下允许具有外国政府背景的资金进入。此外,外资进入电信、广播和金融等行业也受到限制或禁止。

投资吸引力

       加拿大对外国投资的吸引力主要包括:社会政治稳定;法律制度健全;政策公开透明;市场化程度高;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劳动力受教育程度高;自然资源丰富;制造业及服务业发达;基础设施完善;地理位置优越,东西两岸分别濒临大西洋和太平洋,通过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向南可辐射至美国和墨西哥。

        一般而言,在加拿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要向加拿大联邦、省和地方政府缴纳税款,税赋较重。适时地利用政府所提供的各项优惠政策,是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为鼓励投资,加拿大联邦政府和各省级政府针对部分行业制定了投资优惠政策,例如补贴、贷款担保等资金援助政策。同时,加拿大联邦政府和各省级政府均制定了各类税收优惠计划,具体可参见后文的介绍。

       加拿大虽然没有任何自由贸易区(FTZ),但加拿大联邦政府的立场是,加拿大允许企业通过参加关税递延计划、出口分销中心计划或出口加工服务计划,在加拿大任何地区建立自由贸易区环境,享受保税进出口政策。

       加拿大已经与三十多个国家或地区签订了已生效的投资保护协定,与中国的投资保护协定也已于2014 年10 月1 日生效。

投资退出政策

       加拿大对于外国企业退出投资没有限制。投资退出环节主要应注意的问题是企业应在加拿大根据规定完税。

经贸合作

参与地区性经贸合作

       加拿大重视发展与亚洲的经济和战略关系。加拿大是亚太经合组织成员、东盟地区论坛成员和东盟对话国,亚太地区已成为加拿大重要的贸易伙伴,也是加拿大资金、技术和移民的来源地之一。

       美国是加拿大邻国和最重要的盟国,两国在政治、经贸、军事等领域保持着密切关系。加拿大历届政府均视对美关系为外交政策基石。美国也是加拿大最大投资来源国,加美互为重要贸易伙伴。

       加拿大是北约、英联邦、七国集团和法语国家首脑会议的成员国,重视发展同西欧国家的关系,认为加自身的繁荣和安全与西欧国家紧密相关。加与西欧国家在政治、经济、军事和文化等领域保持着传统的密切关系,在重大国际问题上经常与西欧各国协调立场。2016 年10 月,加拿大总理特鲁多访问比利时布鲁塞尔,出席加拿大—欧盟领导人峰会。其间,特鲁多同欧盟委员会主席容克、欧盟理事会主席图斯克共同签署了“加欧全面经济贸易协定”。

       苏联解体后,加拿大迅速承认独联体各国,并积极发展同它们的双边关系。加拿大向独联体和东欧国家均提供援助,并给予俄罗斯、乌克兰、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亚美尼亚等国关税优惠待遇。乌克兰危机爆发后,加拿大坚决支持乌克兰反对派上台执政并召回驻俄大使,推出多轮对俄制裁措施。

       拉美国家是加拿大重要贸易伙伴和投资目的地。加拿大是美洲国家组织成员国,与拉美国家建立了“加拿大─拉美国家论坛”,与加勒比国家建立了不定期首脑会晤制度,与智利、哥斯达黎加等国签署了自由贸易协议,与墨西哥同为北美自由贸易区成员。加拿大关注海地局势,在海地派有维和部队。加拿大对古巴奉行接触政策,近年来对古巴投资增长较快,现有数十家企业在古巴经营采矿等业务。

       近年来,加拿大对发展与非洲国家关系重视程度提高,关注并参与联合国及非洲地区组织主导的非洲地区冲突及内战的调停与斡旋。

加拿大税收制度概览

2.1.1 税制综述

       加拿大实行联邦、省(或属地)和地方三级征税制度,联邦和省各有相对独立的税收立法权,地方的税收立法权由省赋予。省级税收立法权不能有悖于联邦税收立法权。加拿大属联邦、地方税收分权型国家,类似于美国。

       从税种划分方面来看,联邦层面征收的税种主要有联邦所得税、联邦货物服务税、消费税、关税、联邦资本税等;省级层面征收的税种主要有省所得税、省销售税、省资本税、不动产转让税、资源税等。

2.1.2 税收法律体系

2.1.2.1 法律体系

       根据加拿大宪法中规定的分权原则,各省就财产法和合同法拥有立法权,联邦对于竞争法和外商投资法拥有立法权。联邦法在各省施行时,需符合各省的财产法及合同法规定。

       除魁北克省外,其他各省的法律体系均为普通法系,魁北克省的法律体系为大陆法系。

       加拿大1867 年宪法规定,加拿大联邦政府拥有“通过任何模式或税收系统”征税的权利,省级政府拥有“在本省内征收直接税”的权利。

       联邦层面的税收立法主要包含法案(Act)及其支持规定。法案由联邦国会通过,对征税事项做出原则性规定。在法案授权的范围内,内阁作为政府的行政机构,可发布具体行政法规(Regulation),作为对法案中未详尽规定内容的补充,但行政法规不得与法案条文发生冲突。如:所得税法案(Income Tax Act)、消费税法案(Excise Tax Act)。

       加拿大联邦税收立法程序须由众议院根据政府的推荐启动。财政部部长负责制定税法政策并每年发布税法的修正案,通常由财政部部长在公布其年度财政预算案时同时公布,但近几年有一些修正案也存在例外。在财政预算案中发布的对税法的修正案通常仅规定一般原则,具体立法(Bill)通常随后制定,并需经过参议院投票通过。

       各省根据其拥有的征税权制定地方性税收法规。

2.1.2.2 税法实施

       加拿大国家税务局(Canadian Revenue Agency)负责征收联邦税,各省税务机关征收各省税款。

       为了避免联邦和省级所得税造成纳税义务人纳税负担过重,同时为了联邦政府能够将其财政收入向欠富裕省份转移支付,联邦政府与省级政府签订了以所得税转移支付为主要内容的税收协议,该协议每五年签订一次。各省能够获得的转移支付金额需按照税收协议中约定的公式进行计算。起初该协议签订后由联邦政府征收所有所得税,经过发展,目前联邦政府与各省级政府共同分享征税权。所有省级政府有权按照自行确定的税率征收其各自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大部分省份均授权联邦政府对其所得税法进行征管和执行,纳税人仅需向联邦税务局提交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即可。该制度使得加拿大所得税结构相对统一,并防止了重复征税,还能够减轻纳税人承担的行政成本。

       虽然加拿大各省/地(或属地)都有自己的税务局,最有影响的仍是联邦税务局。这不仅是因为联邦政府本身税收种类多,税收金额大,而且由于联邦与各省在简化报税程序上进行合作,各省逐步将其税务管理权委托给联邦税务局,使得联邦税务局机构越来越庞大,资源越来越集中。在个人所得税方面,除魁北克省外,各省已将其在税务申报、申报的评估、查税、上诉等方面的行政管理权委托给联邦税务局,使联邦税务局和各省税务局管理过程合二为一。同样情形也出现在企业所得税的管理中。目前,除魁北克省和阿尔伯塔省以外的其他省份,已将企业所得税管理权委托给联邦税务局。

        加拿大国家税务局通过发布《解释公告》(内容为法律解释的立场)、《信息通告》(内容与行政程序相关)和《新闻通讯》(内容为对法律解释立场和行政程序的更新),阐明其在某些事项上的行政态度。加拿大国家税务局还会将已发送至私营企业纳税人的事前裁定书在编辑后公布。上述《解释公告》、《信息通告》、《新闻通讯》及编辑后的事前裁定书只表明一般行政立场,对加拿大国家税务局没有约束力,不具有法律地位。

       在税收法规的含义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争议最终由法院裁定。

2.1.3 近三年重大税制变化

       近三年来,加拿大的税收制度并未发生重大的变化,部分法规的具体规定有所增加或修改。2016 年12 月15 日,所得税法中新增加了第十九部分(Part XIX -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以实施CRS 尽职调查及报告义务。相关条款规定,加拿大将从2018 年开始实行与签约国家金融账户信息的交换。

       此外,加拿大针对经合组织的BEPS 行动计划出台了一些落地政策。BEPS行动在加拿大的执行情况总结如下,下表中未列示的行动计划为截止到2017 年7 月该领域尚未对立法做出修改的部分。

表2 BEPS 行动在加拿大的执行情况概览

行动计划

OECD约束性分类

在加拿大的执行情况

考虑透明度和实质性因素,有效打击有害税收实践(第5项行动计划)

最低标准

在2016年3月的联邦预算中,政府表明了引入与其他根据BEPS第5项行动计划实施相同程序国家即时交换税务裁定的意向。2016 年4 月22 日, 加拿大国家税务局发布了《所得税信息通告IC70-6R7》、《事前所得税裁定及技术解释》,包含“根据BEPS第5项行动计划所做出裁决的信息交换”为标题的内容,表明了加拿大承诺与其他参与国在5个领域内即时交换税务裁定信息:与优惠制度有关的跨境裁定;与转让定价有关的跨境裁定;与不直接反映在纳税人账户中的税务调整有关的跨境裁决;常设机构裁定;关联方导管公司裁定。
  在联邦层面,加拿大现阶段没有专利盒制度(Patent Box Regime),因此根据最低标准无需作出改变。

防止税收协定优惠的不当授予(第6项行动计划)

最低标准

在2016年3月的预算中,加拿大宣布将采用第6项行动计划中的方法。

防止人为规避构成常设机构(第7项行动计划)

现有标准修订

加拿大保留了不将对常设机构定义的修改包含在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的权利。

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指引(第8-10项行动计划)

现有标准修订

在2016年3月的预算案中,加拿大表明了其计划遵循修定后的OECD转让定价指引。
  许多与转让定价有关的BEPS概念已经被加拿大国家税务局审计人员遵循和使用。

强制披露规则(第12项行动计划)

最佳实践

加拿大有报告制度,但是没有宣布有关行动12提议的具体行动

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第13项行动计划)

通用实践

加拿大有转让定价文档准备要求,但是除了国别报告,没有宣布新的具体要求。
  加拿大没有采用类似于第13项行动计划中建议的转让定价主体文档和本地文档的方法。所得税法第247(4)条中规定的现有加拿大转让定价资料要求将继续适用。

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第13项行动计划)

最低标准

加拿大跨国公司执行国别报告要求的最终立法在2016年12月15日通过。加拿大税务局于2017年2月3日发布了用于进行国别报告的表格(RC4649),并于2017年3月2日发布了RC4651,作为对填报国别报告表格的详细指南。加拿大国别报告立法大致遵循了OECD示范规定。
  加拿大是签订国别报告自动交换的“多边主管当局协议"的国家之一。
  加拿大已于2018年7月10日成功进行了第一轮国别报告信息交换。

使争议解决机制更有效(第14项行动计划)

根据最佳实践补充的最低标准

加拿大是承认有约束力仲裁的BEPS参与国之一。

制定用于修订双边税收协定的多边协议(第15项行动计划)

四种类型都适用

加拿大于2017年签订多边协议(MLI),但对大多数措施提出临时保留。加拿大采纳了规定防止滥用协定BEPS最低标准的条款,以及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根据第14项行动计划的建议,加拿大选择适用强制约束性仲裁条款。
  加拿大表示将继续复核其有关多边协议条款的保留条款,如认为合适,将会取消一些保留意见。
  加拿大于2017年签署了《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多边公约》(MLI)。2018年5月28日,加拿大联邦政府表示将制定实施MLI的国内法。多边协定的签署,将修改加拿大与多个国家的税收协定,以体现OECD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措施。


加拿大的税种:

所得税

       主要指加拿大政府针对个人、企业、公司和信托的收入所征收的所得税。主要在联邦及各省级层面征收,地方不征收。

消费税(GST)

       在加拿大境内开展商业活动(Commercial Activity)提供应税货物、服务以及进口货物和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联邦货物服务税(GST)的纳税人。类似于中国的增值税。主要在联邦及各省级层面征收,地方不征收。

       加拿大从联邦和省级层面征收多种流转税,包括联邦货物服务税(Goods and Service Tax-GST)、统一销售税(HarmonizedSales Tax-HST)、魁北克销售税(the Quebec Sales Tax-QST)、省级销售税(ProvincialSales Taxes-PST)等等。

关税

       联邦政府对进口到加拿大的货物征收不同税率的关税。

反倾销税

       在加拿大进口商品时,如果进口商的成本低于商品在原产国的公允市场价值,需就倾销差价征收倾销税。

财产税

       加拿大税法规定,加拿大的资本税包括联邦资本税和省资本税。加拿大联邦资本税包括对大公司征收的资本税和对某些金融机构征收的资本税。目前部分省份还保留着金融资本税制度,如曼尼托巴省、纽芬兰和拉布拉多省、诺瓦斯科舍省、爱德华王子岛和萨斯喀彻温省。

不动产税

       在加拿大,各省政府均对不动产税的征收有所规定,通常各市政府均征收房地产(不动产)税,以满足本地方财政支出。一般来说,不动产税是根据不动产的年评估价值计算的,同时各市政府规定的税率也有所不同。具体的法定条例适用于财产评估。

       自2017年1月1日起,温哥华对在该年度出租少于6个月的非主要(个人)住宅征收额外1%的财产税,税基根据住宅的评估值确定。进行重大装修的住宅可免征财产税。此项税负的征收源自于对于未被占用的住宅的投诉。

印花税

       加拿大不征收印花税。

遗产税及赠与税

       目前加拿大税法规定,加拿大联邦及各级省政府都没有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但某些情况下死亡后的遗产及某些赠与行为实际发生之后会视同为资本利得。

       尽管加拿大的各项税收种类多样,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这样的税收体系也成就了一个完善的社会福利体系。以教育为例,加拿大全国实行十二年义务教育。其中学前教育由公共免费托儿所和幼儿中心完成,公立中小学的基础教育也完全免费。无论是公民或永久居民,或是其子女,全部都能接受免费教育。获得PR后,孩子的大学和研究生学费还将大幅减少。与国际生动辄好几万学费相比,永久居民就读加拿大大学的学费是很低的,大约只有留学生的30%-40%。

减免税

  加拿大是高税收国家,不仅税率高,税种也多。每年到报税的季节,许多人对如何报税感到异常困惑。虽然加国税收很高,但也有一些可减税的项目,照顾各种不同情况的人士。如果你有条件减少部分税金,你是有权利要求减税的。在这里略作介绍。

1  申报利息支出(Interest Expenses)

       如果你曾向银行或投资公司借钱做生意,投资股票,互惠基金或房地产,所支付的利息可做减税之用。甚至当所投资项目已经卖出,但因为投资失利无法偿还全部债款而要继续支付利息,所支付的部分利息仍然可做减税之用。

2  资本增值(Capital Gain)

       如果你在2000年卖出的股票,互惠基金或房地产是在1994年或以前已经拥有的,并且你在1994年报税表上申报过10万元终身免税资本增值(Capital Gains Exemption),你可以用1994年所申报的增值价(Elected Amount)取代原本的成本价(Cost Base),否则,你会无故多报税。至於互惠基金,要留意在你拥有互惠基金期间有否派息(Interest, Dividend and Capital Gains Distribution), 如果有的话,你要将这笔数目加在成本价里面,否则你可能交双重税。

3  资本亏损(Capital Loss)

       如果你在2000年卖出的股票,互惠基金或房地产有亏损,虽然资本亏损不可以用来对冲其收入,但亏损额可以用来对冲过去三年(1997年,1998年和1999年)的资本增值和未来的资本增值,以及在临终(Year of Death)的报税表上用来对冲任何收入。同理,如果你在过去曾经申报过资本亏损而亏损额仍未用尽,你可以考虑用它来对冲2000年的资本亏损。

4  生意投资亏损(Allowable Business Investment Loss)

       生意投资亏损与资本亏损大同小异,不同的地方在於这笔投资是投资或借款给小型公司的,这家小型公司最终无力偿还欠款。投资者可以在报税表上申报亏损,而亏损可以用来对冲其他收入。对於一些投资移民朋友来说,如果曾经投资过一些小型公司而该公司未能偿还投资,你或许可以考虑申报生意投资亏损。

5  等同配偶免税额(Equivalent-To-Spouse Amount)

       如果你是单亲而又有未成年儿女,或者你是单身而又要供养父母,或祖父母,或未成年或有残疾的兄弟姐妹,你都可以用这个免税额。

6  供养残疾人士免税额(Amount For Infirm Dependents)

       如果你供养18岁以上的残疾人士而该残疾人士的全年收入不超过$4,845, 以及与你或你的配偶有亲属关系,你可以用这个免税额。

7  供养免税额(Caregiver Amount)

        如果你要供养与你同住的兄弟姐妹,侄儿,外甥,叔伯婶母等,或在1935年以前出生的父母和祖父母等,而他们在去年的全年的收入不超过$14,047,你可以用这个免税额。这个免税额与供养残疾人士免税额的不同之处是,被供养人必须在2000年里曾经与你同住。

       以上只是众多减税项目的几项,可否实际减税因人而异。如果你想知道更多的减税项目,了解是否可以用在你个人的报税上,请向你的会计师寻求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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